孙*雄,(522401********6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孙*雄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3月20日20时41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779421910144866)途经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52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液鉴定报告、现场照片、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证据予以证实。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记1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57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 58109718 ,联系人: 王警官、戴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