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谢*力 身份证号码:520202********1277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2日19时28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L3ZEGK404LA701984)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陶山花园路107号旁,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63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酒精含量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文书号:温汽学【2024】车检2001044号)、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驾驶证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63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