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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22 15: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平(身份证号362329********5313):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1日21时07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D503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滨海大道空港国际前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5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视听资料、衢公交衢行罚决字〔2017〕第3308032500118555号决定书网上打印件、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86636900 ,      联系人: 王警官,朱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二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