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云(身份证号码610323********0910):
你于2024年03月06日9时29分许,驾驶浙C6T1V7号轻型厢式货车,在S26诸永高速温州北收费站(无方向)处,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1367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1367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5人以下)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罚款7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当记4分。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