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5****5917):
我单位聘请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牌号为“闽ESD6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牌号为“闽ESD6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是伪造形成。
现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你,你对本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附件:鉴定意见复印件(宁康宁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210号)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5月23日
鉴定意见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