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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23 16:3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芳(身份证号码:330682********762X):

你于2024年4月9日实施了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4437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4月9日9时7分,号牌为粤E756AP的小型轿车在大连路林桥家园门口处,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网上查询资料、其他图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