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对陈*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24 11:0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军,(330326********66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陈*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04日12时43分,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 MF1610-1308)行至平阳县腾蛟镇腾龙路与邮电路交叉口处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准驾车型:A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陈*军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3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辆鉴定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机动车驾驶证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记12分的处罚。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300元的处罚,记9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陈*军作出:罚款1320元的处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197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