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522428********9719):
你于2024年03月05日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3303023996600133111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05日17时32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路隧道往仰义方向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