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360521********4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9日23时00分许,你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JZL699“车架号(JYARN13E74A00623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永嘉县瓯北镇阳光大道江屿云庄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57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温汽学[2024]车检1102号)你驾驶的车架号为(JYARN13E74A006234)的燃油二轮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公交鉴[2024]第330292号),你驾驶的车架号为(JYARN13E74A006234)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的浙JZL699号牌为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1102号)、(公交鉴[2024]第330292号)、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上悬挂的号牌“浙JZL699”予以收缴,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号牌“浙JZL699”,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周警官 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