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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胜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5-27 15: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胜(3303241978****6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4日23时18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7BS7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永嘉县东城街道环城北路功能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你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5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

对你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查获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三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15906875865,联系人:汪警官

单位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环城西路621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