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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姚*锋)
日期:2024-05-30 08:4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姚*锋 身份证号码:330381********7678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09日22时39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75SZ5的小型汽车,途经瑞安市莘阳大道河滨路交叉口处时,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72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C1驾驶证吊销实习期内增驾D证;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记13分并暂扣六个月C1驾驶证吊销实习期内增驾D驾驶证。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