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林*斌 身份证号码 : 330381********6510
被告知单位: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23日16时16分,你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J5TE6DA1L1089302)行至瑞安市湖岭镇湖光南路26号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拟对你做出罚款4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吴警官、康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岭交警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