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峰(341222********74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5月08日17时27分许,你驾驶悬挂号牌为“赣F84A03”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与水厂路路口处时,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你驾驶的车架号为LZSHCLZJ4D8025593的正三载货轮摩托车登记号牌为“赣CY9071”,经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协查回复,号牌为赣CY9071正三载货轮摩托车于2019年09月30日为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于2019年07月16日公告,2021年01月19日于系统注销;经公安部无锡市鉴定,你悬挂的号牌为“赣F84A03”为正规号牌。赣F84A03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车架号为LKBCHCBA8CX358370,发动机号为8CA03520,与你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的车架号为LZSHCLZJ4D8025593不符。经查询,你的准驾车型为C1与你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现场照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上悬挂的号牌“赣F84A03”予以收缴,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你驾驶的车辆上悬挂的号牌“赣F84A03”予以收缴,并处罚款2420元的处罚,记2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