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412724********3317):
你于2024年03月27日20时39分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3856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3月27日20时39分在鞋都二期崇德路望浦锦园前处驾驶车号牌为渝CWE77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及车辆车架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渝CWE77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渝CWE77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