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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罗*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4-05-07 11: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罗*(身份证号522422********6672):

本单位于2024年03月25日受理的罗*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3月25日21时13分,你驾驶车架号打磨自编号为YDDYZD20240325001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仰义陈村隧道出口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RK518摩托车号牌)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2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辆车架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662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22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七日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5月 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