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苏(身份证号码4522281987****2016):
你于2024年04月12日驾驶车牌号为浙CZS50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沈南路133号,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43992053381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4月12日21时0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ZS50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沈南路133号,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2021年03月25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呼气值:4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更换发动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已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你的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视听资料、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瑞公(交巡)撤案字[2021]0006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副本照片打印件、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更换发动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并处罚款的,你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52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 知 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