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关于对邹*坚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4-06-12 15: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邹*坚(330************1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5月09日19时25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无(车架号:LZSNJFTN1MX15552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桥头镇溪滨西路金窑村路段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你的血液样本经温州医科大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4mg/100ml。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你驾驶的车牌号为无(车架号:LZSNJFTN1MX155522)电动三轮车属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鉴定文书(温汽学[2024]车检1496号)(温医大中心[2024]毒鉴字第2212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