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杨*坤 身份证号码:362202********663X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24日15时34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391HC的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虹桥北路第一桥路东7米处时,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立即整改。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1分。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