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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庆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6-17 12: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庆(身份证号码411381********3017):

你于2024年05月15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驶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86595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5月15日21时28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二期嵇师路口处驾驶车架号为Y17C028020024的无牌电动自行车(悬挂牌号LC370806,车辆状态是灭失)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