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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弓*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4-06-17 15: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弓*(412************13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5月26日00时56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豫NB853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NPG07挂行至330国道永嘉县桥头镇林福村红绿灯路口处时,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最大允许总质量:32300KG,车货总质量:76680KG,超载137%)(16459);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1625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过磅单、驾驶证、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记12分。

作出行政处罚:对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2000元。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5日内向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 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