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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王*新)
日期:2024-06-18 16: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新(身份证号码411381********3058):

你于2024年04月07日14时44分许,驾驶浙CDA6332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G15沈海高速塘下收费站处,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10)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1010);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送达地址确认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当记1分;你实施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1017)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记1分的处罚。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罚款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有权申请听证。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又不申请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季警官 王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86388015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