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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401********9278,于2024年05月15日15时12分,驾驶机动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双藤公路泰垟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650元。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280621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单位地址 :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