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奎(身份证号码342201********8234):
你于2024年05月24日09时34分驾驶车辆号牌为皖LF9221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84565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戍浦南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5月24日09时34分驾驶车辆号牌为皖LF9221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洞合线(G330)下行116公里932米处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实施逾期不参加审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冯警官,警号130949;王警官,警号033690;
联系电话:0577-8641912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五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