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晨(曾用名:莫*春,身份证号码522726********3256):
你于2024年05月07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驶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18659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5月07日17时22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过境路路口处驾驶车架号为LWATCJP31HA209080的无牌两轮燃油车(经鉴定,该车属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温汽学(2024)技鉴1107号鉴定意见书、关于莫萧晨户籍信息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