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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对董*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6-20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董*楠(身份证号码411726********7859):

你于2024年5月14日10时15分,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837721编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西南1门南侧)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5月14日10时15分,你驾驶牌号为闽D397QG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大道惠民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民警执勤经过、卡口照片打印件、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河南省泌阳县公安局郭集派出所协查回复函、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你(违法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因你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应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周警官 警号130194;朱警官 警号031495;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日期: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