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身份证号330304********9315):
本单位于2024年04月12日受理的苏忠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1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4月12日20时0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6G66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溪江路温州市第十五幼儿园上戍园区门口前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1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41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