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4〕第3303262300800286号
孙*雄,性别:男,准驾车型:C1D,驾驶证号码:522401********6815,于2024年03月20日20时41分许,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779421910144866)途经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52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血液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驾后驾驶机动车,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262300800286号(罚款1570元,记1分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孙*雄公告送达。限孙*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