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刚(身份证号码:422801********2216):
你于2024年5月1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6358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5月1日20时01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9AF56(放车单号为442038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学员路进卧龙北路北96米处时,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9AF56),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温汽学[2024]技鉴1087号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9AF56),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9AF56)、处罚款32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9分)。
你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且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