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许*敏 身份证号码:3602581********5021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5月14日09时14分许,你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途径瑞安市瑞祥大道华泰路口交叉处时,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