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方(身份证号码522423********1537):
你于2024年05月06日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实施了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扣留JK179001的电动自行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02546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二中队(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阳明路3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