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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黄*鹏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6-26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鹏(身份证号码430525********7415):

你于2024年05月26日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6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行驶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63473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5月26日01时46分,在行至温州市鹿城区锦路吴桥路口处驾驶湘EW6258的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实测值:79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温医大中心【2024】毒鉴字第2438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220元的处罚,记13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10分,你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220元的处罚,记1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或浙江省湖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拟对你进行2000元的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