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厚(身份证号413027********0814):
你于2024年04月10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编号为3303026600134161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4月10日09时16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C0ME2A07PA016450)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尚隆路与鹿翔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人证言、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鉴定书、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
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