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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阮*厚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4-06-28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阮*厚(身份证号413027********0814):

本单位于2024年04月10日受理的阮善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4年04月10日09时16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C0ME2A07PA016450)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尚隆路与鹿翔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人证言、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鉴定书、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李警号03128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4年 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