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身份证号420203********217X):
你于2024年05月06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8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550033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5月06日20时03分,你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AELC14535E007058)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仰义陈村隧道口处,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J609D摩托车号牌)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8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温汽学(2024)技鉴1076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8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罚款4500元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