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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胡*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6-04 14: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强(身份证号码413026********2419):

你于2023年12月16日19时45分许,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于2024年4月17日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136800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12月16日19时45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温州0366726的电动自行车在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214号前非机动车道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的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车辆,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醉酒驾驶车辆。你已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温州医科大学(温医大中心﹝2023﹞毒鉴字第3974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实施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五十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一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赵警官 警号031337;吴警官 警号031309;

联系电话:0577-88690299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