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耐(330************0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4月20日00时40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526LV的小型轿车行至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王家坞到三桥段江屿云庄前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驾驶证、其他图片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463008
联系人:朱警官金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头镇壬田村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