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余*威 身份证号码:330381********2934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5月08日11时05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29Y0A的小型汽车,途径瑞安市兴隆南路段117号处时,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改装排气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车身改白色,登记为灰色)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照片、卡口照片、查获经过、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改装排气,尾翼,前铲)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责令恢复原样;你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并责令恢复原样或备案新色。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并责令恢复原样和备案新色。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联系人:吴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