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能,性别:男,准驾车型:C1,机动车驾驶证号:362334********4616,于2024年04月10日21时30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NW91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戴宅路金福线交叉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6分。你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两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并处罚款17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0210078087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