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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洲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07-01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洲(330326******** 28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08日09时00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V2EYEN03N1001216)行经至平阳县昆阳镇吉祥路汉森世家小区前路段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50mg/100ml,限定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50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身份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驾驶证核查记录、车辆鉴定报告、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当事人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万兴路1-10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