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波(身份证号231011********0912):
你于2024年06月02日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6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568653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6月02日13时02分,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为LS18070243)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路交警一大队四中队门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6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温汽学(2024)技鉴1370号技术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6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