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生,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0113********2055,于2024年04月12日20时06分,驾驶号牌为浙CBU40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景屿路南往北高速桥下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200元;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收缴并强制报废车辆,罚款750元。
我单位于2024年06月24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37793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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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