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男,准驾车型:D,身份证号码:411381********2617,于2024年05月06日16时45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WS20011462)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宁波路出工业路南142米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4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5分)。
我单位于2024年06月27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37934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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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