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连,性别:女,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12533********5021,于2024年06月06日15时17分许,在龙港市人民路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处,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于2024年07月09日对你依法作出伍拾元罚款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832300153991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59906975 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