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武(身份证号码422802********5294):
2024年05月27日11时0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2MM32的小型面包车行至园区东路文韬桥上处,涉嫌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车牌号为浙C2MM32的小型面包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08247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5月27日11时06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2MM32的小型面包车行至园区东路文韬桥上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2024年04月30日)(100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机动车公告查询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浙C2MM32小型面包车;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十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一千零二十元的处罚,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收缴,强制报废浙C2MM32小型面包车。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
你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警号030554;金警官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86687263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