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耿(身份证号码340321********1497):
本单位于2024年05月13日受理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一案,现已查明:2024年05月13日17时17分,驾驶车牌号为苏MRJ75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大道与瓯越大道交叉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RH356)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车身照片、现场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2699)、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案件相关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祁警官 033679
联系电话:0577-88627130/88517318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