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330324********04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6月04日10时59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P2W1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瓯北大道向阳西路52号处时,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保险有限期至2023年06月22日)、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你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与你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元的处罚,记1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