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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张*善)
日期:2024-07-16 16: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善(身份证号码332627********2776):

你于2024年5月8日10时15分许,驾驶浙JH5P73小型轿车,在G15沈海高速雁荡山收费站,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经查,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冯警官 何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130号

联系电话:0577-55877066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