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4〕第3303262300803801号
王*任,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4410,于2024 年4月29日07时24分许,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机号码:160706215549)途经后南线1公里1米处,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262300803801号(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王*任公告送达。限王*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