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1958****2018,于2024年05月10日22时44分,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YE919(经鉴别)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仙岩街道下沈南路99号前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义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身份信息查询、现场照片、车身照片、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照片、车辆号牌鉴别委托书、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1145号鉴定意见书、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陈义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陈义生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陈义生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浙CYE919号牌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收缴浙CYE919号牌并处罚款225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07月08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38199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 031799;季警官 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