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126********2012,于2024年04月17日15时15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为XY21030389)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梧慈路蟠凤后岸美食街门口,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对李*华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400元 。
我单位于2024年07月02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38078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季警官 警号031795;徐警官 警号031746
联系电话:0577-88627130/8851731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07月16日